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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婚姻调查;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

作者:admin     时间:2025-11-15

一、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结婚登记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像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金,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仅归一方所有。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比如遗嘱指明某套房产由夫妻中一方继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男士专用剃须刀、女士专用化妆品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具体依法律和实际情况判断。明确这些财产归属,有助于处理婚姻财产关系,避免纠纷。


二、哪些不属于婚后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财产一般不属于婚后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即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其财产权益在婚前已取得。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比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工伤赔偿款等,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仅归一方所有。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若遗嘱明确房产由夫妻中一方继承,或赠与合同写明某笔财产只赠与一方,那么该财产不属于婚后夫妻共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像男士专用剃须刀、女士专用化妆品等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的物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哪些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得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所得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的盈利,投资股票等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像婚姻期间著作权人获得的稿费等。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含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除法定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婚姻存续期间多数财产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