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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调查取证;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已经名存实亡?

作者:admin     时间:2025-04-14

1、一裁终局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规定关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为终局裁决,以上终局裁决制度导致单位针对终局裁决事项无法起诉,只能申请撤销,哪怕单位认为仲裁委审理错误,也不能起诉,只能撤销,但申请撤销又不进行实体审理,所以实务中申请撤销的概率又极低,通常都是为了拖时间。


2、实务中的特殊情形


但是实务中仲裁裁决书一般都包含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比如这种情形下:



仲裁裁决书中明显写了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单位)让你去中院申请撤销,以上如果仲裁委做出如上裁决书,终局裁决事项单位是否可起诉呢?答案是可以起诉。


原因就是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条延续了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观点:“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这时候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决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单位可以就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一起起诉。


3、针对这种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根据《<最高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当中表述的观点在2010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出台前,从大多数法院审判实践来看,裁决当中既包含一裁终局事项又包含非一裁终局事项的,法院往往采取分别处理的方式,对于一裁终局事项驳回当事人起诉,不进行实体审理,只是对非一裁终局事项才进行实体审理。


但是以上审理方式不符合裁判文书的一体性原则,也没办法保证案件处理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一致性,会出现因人为拆分案件而导致的前后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


所以2010年《司法解释三》14条出台后明确规定了不分开处理,统一按照非终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条延续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观点,也即明确在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情况下,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要按照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原则处理,也要对终局裁决事项一并进行实体审理,而不仅仅只审查法律适用。


4、实务中单位应对措施:


所以综合以上的规定,单位在实务中看到只有存在一份裁决书中全是终局裁决事项,那这种裁决书只能撤销不能起诉。


如果一份裁决书中既包含终局裁决又包含非终局裁决单位是可以就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一起起诉的,并且终局裁决也应当进行实体审理,而非仅仅审查法律适用,所以这种情形下,终局裁决在一审二审中也是可以改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