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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家调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另一方后,债务人可以撤销该协议吗?

作者:admin     时间:2025-04-09

一、司法解释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二、法律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仍应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539条规定,即债务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下列两种诈害行为之一: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如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有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如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

三、举证


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不以债务人的主观故意为必要,而是以债务人财产状态是否“无资力”作为判定标准,即必须是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实践中,债权人往往难以证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在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如债务人在另案中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债务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材料等,证明债权存在无法实现的可能性后,应当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有足够的资产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举证不能,则可推定这一事实存在。为避免债务人提供伪证,应对该部分证据作实质性审查,必要时可依法向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或依职权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