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离婚协议不生效情况
以下几种情况会导致离婚协议不生效:
1.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以夫妻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若仅签订协议,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不生效。
2.主体不适格:签订离婚协议的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若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协议无效。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协议内容涉及逃避债务、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或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不生效。
4.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撤销后协议自始无效。
二、哪些属于离婚赔偿损失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可主张离婚赔偿损失: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通过殴打、捆绑等对配偶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长期折磨、抛弃家庭成员。
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如过错程度、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后果等。需注意,请求赔偿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若协议离婚后才发现上述情形,可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三、哪些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以下情况: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表现为殴打、捆绑等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侵害。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其他重大过错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如吸毒、赌博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行为。
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