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期间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下列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解除时,需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二、婚姻期间债务如何认定为共同债务
婚姻期间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比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其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像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合理支出。再者,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企业所产生的债务。
但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等。在实践中,需综合考量债务形成背景、资金流向、夫妻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准确认定是否为共同债务。
三、婚姻期间个人债务怎样才不被误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要使个人债务不被误认,关键在于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比如,能证明债务是一方独自举债且用于其个人消费,像购买奢侈品供自己使用等;或是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等产生的债务。还可以通过明确的借款协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晓此情况。
若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共债共签”原则,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人配偶需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另外,夫妻双方对财产有书面约定分别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也可避免被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