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恶意股权转让认定标准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恶意股权转让认定需从主观意图、交易价格、利益影响和交易过程等多方面考量。若转让方与受让方故意损害他人权益,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导致债权人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受损,且交易存在异常安排,可认定为恶意股权转让。比如公司债务纠纷时股东低价向关联方转让股权,或是以极低价格交易且未正常披露信息。
为防范此类行为,一是加强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评估审查,确保价格合理;二是要求转让双方详细披露交易信息,增加透明度;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恶意转让行为进行惩处,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二、法律上恶意股权转让无效情形有哪些
法律上恶意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若股权转让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该转让可能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目的是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例如,为逃避债务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关联方。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表面是正常股权转让,实际是为了非法活动,如洗钱、非法集资等,该转让行为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转让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律上恶意股权转让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恶意股权转让指转让方或受让方存在欺诈、隐瞒重要信息等故意损害对方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赔偿责任界定上,若转让方隐瞒公司重大债务、财务问题等进行转让,受让方可依《民法典》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如调查费用、预期利益损失等。
若受让方以欺诈手段获取股权,给转让方造成损失,转让方同样可要求撤销合同并获赔偿。
若恶意转让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损股东可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对受损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股权差价损失等。具体赔偿需结合实际损失、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